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 第17條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17條

前任首長交代表件其屬會計部分者,應根據帳冊編製,屬於財產部分者, 應根據以前移交清冊與所有財產增減表編製,如有漏誤偽造及不盡不實之 處,主辦會計或事務人員應共同負責。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