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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18條

前後任首長交接不清,或逾期未經交代結報,或接收交代故意留難,或交 代清結後發現有虛報或浮報情事者,由部酌量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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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