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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9條

關於第六條規定首長移交各表冊,除依左列各款之規定,應分別由會計、 業務及事務主辦人員編製,如於交卸日不及具備,應於一個月內造齊併交 。 一、表冊一至十一應同樣造具三份,經前任與各部分主管及經管人員按規 定蓋章,交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簽名蓋章,以一 份存該機關學校備查,一份交前任收執,其餘一份會銜報部備查。 二、表冊十二至十八應同樣造具二份,並適用前款之規定分別蓋章後,以 一份存該機關學校備查,一份交前任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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