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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第2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教育部與所屬教育機關(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本會審議之。 前項公、私立教育事業包括下列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本辦法所稱特定教育補助,指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書中明列補助項目及範圍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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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