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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 第3條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之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派兼。 三、相關機關代表: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第一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除第一項第一款委員外,由各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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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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