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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規範教育部如何編製教育經費預算及分配原則,確保教育資源有效運用,以提供優質教育服務,滿足國民教育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2-26・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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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教育部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設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教育部與所屬教育機關(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本會審議之。 前項公、私立教育事業包括下列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本辦法所稱特定教育補助,指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預算書中明列補助項目及範圍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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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之組成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教育部代表:由教育部派兼。 三、相關機關代表:由教育部聘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第一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除第一項第一款委員外,由各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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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對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特定教育補助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將各項特定教育補助原則或要點,提交本會審議。 二、本會應於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提出補助原則或要點後儘速完成審議,並經教育部部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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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意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受補助機關(構)、學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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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部會計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教育部會計處及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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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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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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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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