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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意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受補助機關(構)、學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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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