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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 第4條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第4條
本會對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特定教育補助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將各項特定教育補助原則或要點,提交本會審議。 二、本會應於教育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提出補助原則或要點後儘速完成審議,並經教育部部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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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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