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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8條

本部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代表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之。 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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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