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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之參考: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三、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執行成效不佳。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之訪視或輔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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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