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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 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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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