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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規範教育部為獎勵及補助藝術與美感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辦法,以推動藝術與美感教育之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6-23・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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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其類別如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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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 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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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給予獎勵: 一、培養藝術與美感專業人才。 二、推展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藝術與美感教育達一定基準。 四、從事重要民族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 五、從事各項藝術與美感研究及創作。 六、在偏遠地區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對當地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重大貢獻。 七、從事與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關之調查、研究、保存,或弘揚藝術與美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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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予以推薦或申請獎勵;其推薦或申請,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薦。 二、非全國性之機構及團體,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及本部所屬機關(構),逕向本部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五、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向本部推薦,或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以上連署,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本部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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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為審議前條之獎勵與第八條之補助,本部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議會開會審議之;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前項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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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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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前條獎勵之機構、團體及個人,辦理示範展演、研討、講座、推廣及研習等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得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一月或七月向本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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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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