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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4條

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給予獎勵: 一、培養藝術與美感專業人才。 二、推展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藝術與美感教育達一定基準。 四、從事重要民族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 五、從事各項藝術與美感研究及創作。 六、在偏遠地區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對當地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重大貢獻。 七、從事與藝術與美感教育有關之調查、研究、保存,或弘揚藝術與美感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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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