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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教育、學術交流政策之規劃、協約之洽簽、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國際教育、學術相關組織之聯繫及參與。 三、本部駐境外單位之籌設、聯繫及督導。 四、公費留學生、獎學金生之考選與留、遊學之輔導及服務。 五、外賓邀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對外華語文教育政策之規劃、推行與華語文師生之選送、招募、獎補助及服務。 七、兩岸教育交流政策之規劃、執行、陸生與港澳生來臺就學之推行、輔導與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設立、獎補助及督導。 八、僑生教育政策之規劃執行、僑生來臺就學之推行、輔導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獎補助及督導。 九、外僑學校政策之規劃與外國學生來臺就學之規劃、推行、獎補助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國際及兩岸教育交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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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