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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處務規程 第11條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師資政策、制度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師資培育大學之認定、職前教育課程、獎補助、公費獎助金、輔導與評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與教師資格認定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教育實習與專業證照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教師在職進修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師資培育教育研究發展與地方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教師專業組織輔導、專業標準、專業發展、評鑑與進階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藝術教育政策、制度規劃與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九、藝術教育活動推廣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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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