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 第6條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第6條

本部駐外文化機構依其性質,置文化參事、文化專員、一等文化秘書、二 等文化秘書、三等文化秘書、主事,並得酌置當地僱用人員。 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派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之文化工作人員,應配屬外交部駐外機構,並由外 交部給予適當對外名義。 ┌──────────────────────────────┐ │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文化參事 │簡任 (派) │八-一一 │ │ ├──────┼───────────┼─────┼─────┤ │文化專員 │簡任 (派) │一六-二○│ │ ├──────┼───────────┼─────┼─────┤ │一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或簡任 (派) │一二-一三│ │ ├──────┼───────────┼─────┼─────┤ │二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二-一四│ │ ├──────┼───────────┼─────┼─────┤ │三等文化秘書│薦任 (派) │一三-一四│ │ ├──────┼───────────┼─────┼─────┤ │主 事 │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八-一○ │內五人得列│ │ │ │ │薦任 (派) │ ├──────┼───────────┼─────┼─────┤ │當地僱用人員│ │二一-三二│就地僱用 │ ├──────┴───────────┼─────┼─────┤ │合 計│九○- │ │ │ │一一四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教育部駐外文化機構設置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