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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規範體育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體育行政機關的權責,以推動體育政策、促進全民體育發展及提升運動競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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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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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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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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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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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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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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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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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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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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