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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運動產業發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獎助。 三、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全民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競技運動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國際及兩岸運動交流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運動設施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職業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體育及運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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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