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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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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體育業務,特設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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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二、運動彩…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看 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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