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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 第11條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11條
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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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
第4條
本津貼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
第5條
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第6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連同申請書件,送勞保局於次…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月將六十五歲以上國民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直轄…
第8條
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
第9條
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如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第10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津貼,經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第12條
勞保局應編製本津貼月、季統計表及年度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14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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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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