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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8條

申請人經勞保局審核符合本津貼發給資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其津貼並 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撥入申請人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應附具理 由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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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