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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14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 日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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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