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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第 四 章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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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的其他條文

第18條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製,應秉持…第20條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之規定如…第21條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資產負債表及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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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