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1條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1條

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資產負債表及收支營運表之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財團法人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包括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包括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指資產減去負債之餘額,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 四、收入: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淨值,包括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但不含捐助(贈)人投入作為基金而增加之淨值。 五、支出: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淨值,包括業務支出、業務外支出及所得稅費用(利益)。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