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12條

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2條

受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以歸屬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但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享有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本部、所屬機關或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前項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屬以開放資料、開放原始碼等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或期間,並不可撤回方式授權利用之公益用途,或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條例促進數位產業創新或提升數位產業競爭力之目的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