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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4條
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補助之研究機構或學術機構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政策研析或創新研發能力之團隊。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三、具有財務管理、人力配置、會計制度及內部稽核等完善計畫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及所屬機關得指定執行單位推動計畫,不適用
第七條
之規定: 一、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特殊且具時效性之計畫。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時已載明補助對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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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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