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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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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