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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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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經濟相關產業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第6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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