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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第10條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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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數位發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研擬或執行國家數位發展…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為襟綬,除有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及…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頒給外國人士者,得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
第8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或單位,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
第9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一、最近五年經…
←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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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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