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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 第17條
數據通信規則 第17條
出租數據電路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特殊性質或經交通部許可經營電 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得申請為共同使用。 前項特殊性質共同使用戶僅可傳遞租用戶、共同使用戶之間有關之數據, 不得代他人傳遞信息。 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應按其申請內容使用電路,不得作單純之 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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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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