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數據通信規則 › 第18條

數據通信規則 第18條

數據通信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一個月。但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 要,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得申請為臨時租用。 應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建設之數據通信業務,其租用期間由電信總局定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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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