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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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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第20條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數據通信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 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申請 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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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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