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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第21條

租用數據通信業務作國際通信之用戶,應指派品德端正,並具備電子通信 專業知識之人員專任管理、操作及處理數據傳輸業務。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用戶應即主動向電信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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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