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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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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