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規範董事、監事及院長在執行職務時,應迴避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形,並規定違反時的處置方式,以確保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3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利益衝突迴避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董事、監事及院長或其關係人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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