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 第10條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0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