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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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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3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院長之任免。 八、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審議。 九、組織擴編事項之審議。 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十一、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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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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