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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執行本院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所置院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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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