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 第3條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3條

文化創意事業申請原創產品或服務之價差補助,應於產品或服務開始對外提供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 三、研發創作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說明。 二、產品或服務之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 三、刺激消費之預期效益。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一項之申請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並非自行研發創作者,應提供相關授權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