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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 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 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 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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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