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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價差優惠方案及下列事項,審定價差補助額度: 一、年度經費預算及申請案件與金額數。 二、同一文化創意事業曾申請價差補助之件數及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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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