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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第14條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 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 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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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