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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旅費: (一) 聘期未滿三個月者,本會以補助其本人來回最捷徑經濟艙機票乙張 為原則。 (二) 聘期滿三個月以上者,本會以補助其本人及配偶來回最捷徑經濟艙 機票各乙張為原則。 二、本會得依照下列標準補助其在台工作推展費用,申請單位應依法代扣 所得稅,並辦理申報。 (一) 客座 (副) 教授:每月新台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二) 客座藝術家:每月新台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為學校者,不補助寒暑假三個月之工作推展費用。但安排課 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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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