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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11條

受本辦法補助之專業人士,其來台期間之工作時數至少比照國內專任教授 時數安排之。如來台期間較原核定減少者,其教學費應按實際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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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