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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12條

為促進教學資源流通共享,受補助單位應於延聘期滿前,擇期公開舉辦相 關之座談會、研討會、展演、或成果發表會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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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