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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國外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辦法 第7條

本辦法之補助延聘,每學年分二次辦理。其於上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 於該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其於下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該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但同一機構或學校,同時間以補助延聘二人為 限。 延聘期間以一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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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