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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 第17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第17條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 二、未經本會事前同意,擅自變更教學計畫內容或無故停止執行者。 三、依
第十三條
規定提出相關資料不實者。 四、未依
第十條
規定安排工作時數者。 五、無故拒絕接受本會訪視者。 六、未經本會事前同意,無故不依
第十二條
規定舉辦相關座談會、研討會 、展演或成果發表會等活動者。 七、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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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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