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每學年分二次辦理。於上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該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於下學期延聘來台任教者,應於前一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提出。
前項申請應針對特定文化藝術項目、任教學科或特定專題提出,並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表 (附件一) 。
三、教學計劃書 (附件二) 。
四、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著作或重要活動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書 (附件三) 。
六、保證書 (附件四) 。
受延聘傑出人士現居大陸地區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影本。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大陸護照、香港身分證或港澳通行
證影本,以上證件之有效期間皆須半年以上。
四、主管機關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