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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繳納之公共藝術辦理或剩餘經費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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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