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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辦理等相關支出。 二、公共藝術之辦理及管理維護等相關支出。 三、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及人才培育等相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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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